各類假期及待遇管理辦法
- 分類:公司制度
- 作者:
- 來源:
- 發布時間:2019-11-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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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概要描述】為進一步規范勞動管理,完善分配機制,提高工作效率,確保各項業務的順利開展,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公司的有關規定,本著堅持實事求是、客觀公正和按勞分配、兼顧公平的原則,特制定本辦法。
各類假期及待遇管理辦法
【概要描述】為進一步規范勞動管理,完善分配機制,提高工作效率,確保各項業務的順利開展,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公司的有關規定,本著堅持實事求是、客觀公正和按勞分配、兼顧公平的原則,特制定本辦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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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類假期及待遇管理辦法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勞動管理,完善分配機制,提高工作效率,確保各項業務的順利開展,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公司的有關規定,本著堅持實事求是、客觀公正和按勞分配、兼顧公平的原則,特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員工在下列節日期間依法享受休假:
1、 元旦:放假一天(1月1日);
2、 春節:放假三天(除夕、正月初一、初二);
3、 清明節:放假一天(清明節當日);
4、 勞動節:放假一天(5月1日);
5、 端午節:放假一天(端午節當日);
6、 中秋節:放假一天(中秋節當日);
7、 國慶節:放假三天(10月1日、2日、3日)
第二章 各類假期
第一節 各類假期相關規定
第三條 員工因故不能正常出勤或按規定享受假期應請假。請假包括病假、事假、婚假、產假、哺乳假、喪葬假、工傷假。
第四條 員工必須嚴格履行請銷假手續。
按照“先請假,后休假”的原則,員工必須在休假前辦理請假手續,在OA辦公軟件上填寫《員工請假申請單》,按下列規定權限審批后,方可開始休假。有關崗位還必須在辦理交接后方可休假。
1、 請假1天,由部門負責人批準,辦公室備案。
2、 請假2天,由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,常務副總經理審批,辦公室備案。
3、 請假3天以上(含3天),由部門負責人、常務副總經理簽署意見,報總裁審批,辦公室備案。
4、 部門負責人請假需由常務副總經理簽署意見,報總裁審批,辦公室備案。
員工因病或其他特殊情況不能親自請假,可委托部門負責人代辦請假手續,或取得相應證明,事后補辦請假手續。
休假到期后,第一個工作日上午必須向所在部門和辦公室辦理銷假手續。對休假到期,員工未按時返回單位上班的,所在部門應及時向辦公室報告,并應及時與本人或其家人聯系,查明原因。
第五條 請假未經批準,無故不上班或逾假不歸又不辦理續假手續者,按曠工處理。
第二節 病假管理
第六條 員工因患疾病,經醫院檢查后住院治療或休息的時間為病假。
第七條 員工患病請假,應出示區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患病證明或急診證明。請病假一周以上的須提交病歷、藥費單據及就診醫院開具的病假證明,否則按事假處理。
第八條 全年休病假超過2個月者不享受公司當年的晉級、調薪。
第九條 員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無法正常上班,根據本人在公司的工作年限,按國家相關規定給予相應的醫療期。員工醫療期滿仍無法勝任原崗位工作的,公司適時進行調崗;調崗后仍無法勝任的,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解除勞動關系。
第三節 事假管理
第十條 員工因私事在規定工作時間內不能按時出勤,并經批準的假為事假,。
第十一條 事假以半天為基本計數單位,公司視請假理由和工作需要情況可給予準假、不準假、縮短假期、改變請假日期等。
第十二條 事假期限每次一般不得超過5個工作日,月累計5天事假可免當月績效工資,全年累計事假不得超過22個工作日,超過22個工作日的,公司將給予免職或解雇。
第四節 婚假管理
第十三條 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后結婚的員工,經批準,可以享受的假期為婚假,婚假包含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。
第十四條 請婚假應提前1個月向本部門提出申請,經批準后一并上交結婚證復印件方可休假,否則按事假處理。原則上婚假必須在結婚證上的結婚登記日起6個月內一次性休完。
第十五條 員工結婚可以享受婚假三天;符合晚婚條件的初婚者(男滿25周歲,女滿23周歲),增加婚假七天。
第十六條 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,不享受晚婚假。
第五節 產假管理
第十七條 女員工在分娩期間及采取節育措施期間按規定可享受的假期為產假。
第十八條 女員工在計劃內生育,可以享受產假九十八天(含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),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;多胞胎生育,每多生育一個嬰兒,增加產假十五天;難產的,增加產假十五天。
第十九條 女員工懷孕流產者,根據醫院開具的證明,可以享受一周的產假。
第二十條 已婚男性員工在配偶生育時可憑醫療單位證明享受護理假五天,女方難產的增加二天。
第二十一條 產假期間待遇,按公司有關規定執行。
第六節 哺乳假管理
第二十二條 女員工在分娩后,需要給嬰兒哺乳,可享受哺乳假。
第二十三條 女員工有一周歲以內的嬰兒必須由本人哺乳者,每天給予兩次哺乳時間,每次三十分鐘,也可每天一次合并使用,當天未休完的哺乳假視為自愿放棄,不予補休。
第七節 喪假管理
第二十四條 員工的直系親屬(父母、配偶、子女、配偶父母)死亡,經批準可給予三天的帶薪喪假,若超出按事假處理。
第二十五條 員工的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、親兄弟、親姐妹、配偶的祖父母、外祖父母去世,經批準可給予一天的帶薪喪假,若超出按事假處理。
第二十六條 喪事在外地料理的,可視路程遠近經批準給予一定的路程假。
第八節 工傷假管理
第二十七條 員工上班期間內因工負傷,經相關部門審批后,且出具醫療期休假證明后方可享受工傷假期,工傷假處理辦法按照國家及地方相關政策執行。
第三章 各類假期的待遇
第二十八條 員工請病假1天扣減工資50元,當月病假累計5天(含)以上,經統計年終加扣當月績效獎。
第二十九條 請事假一天扣減當事人月工資標準的1/30,以此類推,當月事假累計超過3天(含)以上,經統計后在年終加扣當月績效獎。
第三十條 員工遲到、早退、曠工,其工資待遇,按以下規定執行:
1、 每遲到、早退一次扣工資30元,當月遲到、早退超過5次(含),經統計后在年終加扣當月績效獎;
2、 曠工1天的,扣工資300元/天,曠工累計2天的(含),扣工資500元/天并經統計后在年終加扣當月績效獎;無正當理由,當月累計曠工3天(含)以上的、每年累計曠工5天(含)以上的,解除勞動合同。
第四章 附則
第三十一條 員工上、下班必須打卡,不打卡者則視同曠工。因工作外出下班不能打卡的,需在隔日起3個工作日內,將其具體情況在OA系統上(外出時間、地點)作補打卡說明,提交部門負責人審批后交辦公室存檔。
第三十二條 辦公室必須每月統計、通報考勤情況。
第三十三條 財務部門按辦公室提供的考勤情況,逐月兌現。
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8年9月1日起執行。
2018年8月3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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